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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对国有资产工作实施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对房地产、固定资产、招标采购、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提供保障和服务。内设房地产管理科、固定资产管理科、招标采购科、资产经营科等四个业务科室。

(一)负责制定(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房地产管理、仪器设备及家具管理),拟定仪器设备及家具招标采购等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校房地产日常管理,负责学校土地资源管理和办理新征土地征用有关手续,负责学校公用房屋的分配、管理,负责学校教职工住宅的分配、管理,执行国家房产政策,办理产权证有关手续。负责学校小型维修改造工程年度计划立项、年度预算、验收和资产入账工作。

(三)负责对学校仪器设备(家具、软件)等资产进行验收、入账、维修、调拨、调剂、报废全生命周期管理,组织资产清查,督促、考核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维护和利用情况,提高国有资产的维护率、完好率和利用率。

(四)负责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和服务类项目招标的组织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采购计划。

(五)负责组织供需方签订采购合同,并对有关设备采购和服务类合同的初步审查,监督供需方执行合同。

(六)负责各类资产报表上报工作。

(七)负责执行学校关于资产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规定、细则、办法、制度,拟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发展规划,并贯彻落实。负责校办企业的联系及监管工作。

(八)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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