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团委宣传阵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8日 14:14 新闻来自: 点击数:11
校团委宣传阵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团委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宣传橱窗等四大阵地管理,结合校团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团属各组织或个人在学校开展的各类活动宣传。
第三条校团委负责团委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宣传橱窗等宣传载体的管理。
第四条各团属宣传载体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或者有损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民族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校团委网站技术维护由科创实践部负责,内容审核根据工作分工分别由各负责老师严格把关,部门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组织、社团通过网站发布的内容要通过组织负责人初审后,由指导老师审核,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校团委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由新媒体中心负责维护,内容须经过指导老师审核,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发布。
第七条校园内各团属宣传橱窗张贴的宣传海报须由各活动负责老师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八条严格管控各组织、社团自办校内刊物,确需创办的,要严格按照党委宣传部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报备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各组织、社团申办新媒体(微博、微信)必须由指导老师审核,校团委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申办,并严格按照党委宣传部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各组织、社团在校园内公开组织播放的音视频材料必须经校团委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播放。
第十一条各学院团委分管的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宣传橱窗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各组织、社团已建立的宣传载体,未经审批、备案的,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已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乐动网页版委员会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