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动网页版中层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草案)
桂电审[200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中层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中层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中层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单位领导干部,是指在学校各学院(系)、部、处、中心等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以及校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三条 对学校内部的中层单位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运用审计手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和业绩。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专人、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审计实施时间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任期届中、任期届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一)届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干部在任职期中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干部在任职期满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离退休、辞职、退职、免职、撤职等原因在离开现职岗位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根据根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校党委的意见,由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向内审部门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内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
第七条学校内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对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审计结果;属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经费状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违法、违规损失浪费问题,有无私设“小金库”和滥发钱物等问题;
(二)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三)各项教育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经费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使用效益,筹集的各种基金、资金、社会捐赠等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安全完整情况,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有无重复购、闲置浪费、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等;
(五)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任期内重大经济活动、投资项目、经济合同等经济决策是否经过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或资信调查,运作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有无重大失误;
(七)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的实施结果;
(八)任期终结时,本部门或本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情况;
(九)领导干部本人及其负责的单位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已经执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提请审计的单位和内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十一)学校领导安排和上级部门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对离任中层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还应包括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的情况。
第三章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方法是:
(一)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立项与确定,由学校组织部门牵头,监察、内审部门参与商定,在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组织部下达审计委托书,内审部门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特殊情况下的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由组织部商同内审部门直接确定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内审部门安排审计;
(二)处级一下领导干部(指校办企业、公司或经济实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部门提请或经校领导指示,与人事、内审等部门协商、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下达审计委托书,内审部门具体安排审计。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或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提请与委托,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拟被审计人任职期满或离任前三个月下达审计委托书,由内审部门组织审计。
第十二条内审部门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提纲,并组织乐动(中国)干部见面会或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和征求收集意见,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左右完成审计核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以延长。
第十三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一下资料(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由财务处协助提供):
(一)履行财经管理职责和经济责任的个人述职书面报告;
(二)任期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
(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全部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四)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第四章审计报告与审计结论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债权、债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呗审计的领导干部在任期内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中承担经济责任的评价;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向授权审计的领导或审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复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在接到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核实。
第十九条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单位成绩突出的,可建议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奖励;对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对内审部门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部门、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任用和评定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归入干部档案。
第五章 审计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受法律保护,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1995年5月颁布的《桂林电子工业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提纲
一、任期内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及人员构成情况;
(二)本单位管理、教学、科研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任期内单位的财经管理情况
(一)本人履行经济管理责任的情况;
(二)单位财经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单位财经管理政策及收支使用(包括奖酬金等的分配标准、比例)等公开、透明情况。
三、任期内单位的财务状况
(一)任期前后固定资产总额及增减变化情况,其中在本人任期内单位增加的固定资产总额情况(包括购置审批程序等);
(二)每年单位财务的收入与支出情况,其中:
1、上交学校目标数额;
2、为改善单位条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
3、用于职工酬金、劳务、奖金福利资金的数额
4、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情况。
(三)任期期初和任期期末单位的各种经费的余额数;
(四)本单位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并说明缘由及处理措施;
(五)单位年度创收计划、项目及完成情况与盈亏状况;
四、任期内单位的重要经济决策及效果、效益情况
(一)任期内的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二)本单位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重大经费支出(包括对内对外借款、融资投贷等)的审批程序和执行效果、效益情况;
(三)有无经济决策失误与重大损失浪费和违规投资等。
五、任期内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一)本人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经制度,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二)单位的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及自收自支及私设小金库或帐外帐行为;
(三)单位的各项收入中有无乱集资、乱收费行为;
(四)单位掌握、管理、使用的各类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五)本人勤政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任期内的主要成绩、问题与建议或拟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