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动网页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规定
桂电审[2007]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树立审计人员的职业形象,根据国家审计署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我校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
第三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审计纪律约束。
第四条 我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开展内审工作,并遵守国家的审计准则。
第五条 我校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计人员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审计;
(三)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确保审计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主动说明并要求回避;
(五)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六)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和教育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
(七)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审计人员的良好形象;
(八)在执行审计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
(九)严格按审计规范和审计方案进行审计,按时完成任务;
(十)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我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中应做到“八不准”:
(一)不准接受施工单位、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个人的宴请,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公务的宴请;
(二)不准收受施工单位、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三)不准参加施工单位、被审计单位的旅游活动;
(四)不准违反规定无偿占用或借用施工单位、被审计单位的财物,不得在施工单位、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不准以权谋私,收取咨询费、介绍费;
(六)不准向施工单位、被审计单位要求安排自己的亲属;
(七)不准隐瞒、变更查出的违纪违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八)不准以个人名义或未经审计处批准与施工单位、被审计单位、部门商谈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第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人员执行本职业道德规定的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
(一)对执行本规定好的审计人员应进行表扬、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审计人员,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