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乐动网页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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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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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导师立德树人作用,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遴选学科范围与工作原则
第二条 学科(专业)范围。遴选学科专业范围为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在有利于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发展及博士生培养的前提下,相近学科或与之交叉学科的教师,可跨学科参加博导的遴选。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保证质量。博导遴选应以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其指导研究生的支撑条件为主要依据。
(二)促进学科建设。博导遴选要有利于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
(三)严格标准。博导遴选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公正合理,保证质量。
(四)优化队伍。博导遴选要有利于优化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和学缘结构。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第五条师德师风。须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文件要求,对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申请者,实施一票否决。
第六条学术水平。博导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科研方向明确,能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科研成绩显著,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SSCI/A&HCI/EI/
CSSCI期刊源发表论文,理学学科不少于5篇,工学不少于3篇(获发明专利1项可折合1篇,最多计1篇),人文社会科不少于2篇;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第1位)。
第七条职称与年龄要求。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的应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周岁(以当年的6月30日为限)。
第八条育人能力。博导须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须增强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不断提升自身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术创新培养、实践创新训练、学术诚信践行等方面的能力。
第九条教学和指导经验。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承担过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任务,并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指导经验,作为第一指导教师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
第十条培养条件。积极为研究生培养创造条件,定期对研究生开展指导,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博导申请者须拥有适合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课题,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三年内主持的科研项目到位经费工学学科不少于60万元;理学学科不少于4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不少于20万元。
第十一条 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参加博导资格评选:
(一)获省部级科技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第一);
(二)主持国家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艺术基金);
(三)三年内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位经费工学学科不少于200万元,理学学科不少于1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不少于60万元;
(四)在国内外学术界有突出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可申请直接认定博导资格:
(一)我校引进的第三层次及以上人才;
(二)已具有外单位博导资格的新调入人员。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推荐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博导资格。
第十四条个人申请。申请者向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学院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投票表决,确定博导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后将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同行通信评议。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者的有关材料送3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议。确定送专家评审的申请者应缴纳一定的评审费。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根据上述学院初审、同行评议结果,研究生院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通过名单。
第十八条 公布确认。经上述程序审批通过的新增博导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正式批准其博导资格。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二条直接认定博导资格条件者,可直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者获批博导资格。
第二十条 遴选时间。博导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校外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如因学科建设需要,可申请聘请少量校外高水平学术带头人为学校兼职博导。校外兼职博导的遴选条件和程序同我校人员,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六章 回避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回避制度。凡申请博导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申请人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不能参加相关的评议或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申诉仲裁与复议。对评审中个人或集体提出的申诉和异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将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对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取消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乐动网页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桂电研〔2019〕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