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乐动网页版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动网页版
2022年5月19日
乐动网页版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坚持立德为先、诚信为本,引导全校师生员工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学术道德、师德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科研诚信管理坚持科学合理、教惩结合、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规范科研诚信行为、鼓励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为宗旨,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我校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对我校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研人员和学院、重点实验室、基地、所、中心、研究院、期刊、学会等)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信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的失信惩戒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为我校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学院及学术机构等二级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政策宣讲和教育的工作,同时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学术不端行为组织调查、认定。
第七条 涉及本科生科研诚信问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研究生科研诚信问题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根据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需要给予失信教职工党纪和政务处分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牵头组织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依据调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各学院、科研平台和基地、研究院等二级单位要切实担当起科研诚信建设的管理职责,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工作,配合学校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失信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三章 科研诚信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研项目和成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第十二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项目申报、科研平台和基地建设、科技奖励、人才计划申报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三条 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即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由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建立科研失信人员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科研失信人员库:
(一)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二)承担的科研项目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结项;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擅自超越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
(四)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五)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六)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纂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七)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八)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项目等)、科研经费、科技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九)违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实验动物保护等科研伦理规范;
(十)违规接受第三方服务;
(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失信人员根据实际行为认定、情节轻重和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具体措施如下: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校内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学校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相关项目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处理;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推荐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七)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失信行为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所涉及的管理部门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