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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动网页版高等学校教师 系列职称评审条件(2022年修订)》的通知(桂电职改〔2022〕4号)

2022年08月02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乐动网页版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动网页版

202282日 

 

 

乐动网页版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职称评审条件(202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学校教师,全面提高教师质量,建设高素质创新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文件和人才分类评价要求,结合学校发展实际以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职辅导员等6种类型,根据岗位特点,对教书育人、教学科研成果与业绩、学术水平等提出不同的评价要求。

教学为主型教师原则上是指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特别是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原则上是指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特别是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科研为主型教师原则上是指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社会服务型教师原则上是指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具有较强的应用技术能力,从事社会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化与推广、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等工作的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指承担本科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并受聘于马克思主义学院的专职教师。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校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广西重大战略需求,注重工作实绩,其工作成果不简单以发表论文、获得奖项等进行比较评价。在严把评审程序的前提下,注重从本学科特点出发,评价教师育人成效、岗位业绩、教学贡献及其在学科建设、学科及教学评估、助力院校发展等方面做出的实际贡献。

第四条  落实国家、自治区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中关于申报职称应取得本系列下一级职称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专业技术工作时,应及时转评职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设置过渡期,2026年及以后晋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应取得本系列下一级职称并满足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要求。

第五条  申报人员申报各类型各层级的职称,原则上须满足相应的评审条件,但对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申报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项目及经费等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六条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研究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近2年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入校工作3年以上的申报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两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的,评审结果无效。上述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仍在记录期限的;

3.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 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八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教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职称5年以上,同时具备2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

(二)申报副教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2年以上,同时具备1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

2.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职称5年以上,同时具备1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

3.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学校后,直接申报副教授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三)申报讲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教职称2年以上。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助教职称4年以上。

4.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学校后,直接申报讲师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5. 其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职称人员,满足以下要求可直接申报:从事专业技术工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

(四)申报助教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硕士学位。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章  教学为主型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善于言传身教,注重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相关专业领域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能根据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并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四)具有领导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1. 基本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A级(优秀)。

2)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150学时(其中本科生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110学时),同时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240学时。

4)进行过混合式教学或翻转课堂等教学方式改革,且取得明显成效。

5)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3篇。

6)博士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2. 业绩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以下条件前3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前3项中1项或同时达到(4~12)项中2项即可申报: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六,二等奖排名前四)奖项;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特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奖项。

2)获国家级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获省部级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以上奖项;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3)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二);或主持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或作为国家级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

4)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四);或参与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二)。

5)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6)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7)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8)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奖项;或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以上奖项2项。

9)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项2项。

10)体育类教师担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国家级前六名奖项,或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项,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3项;或获省部级优秀教练员称号。

11)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项且结题1项。

12)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一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二等奖奖项2项;或指导研究生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2人次以上。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十)、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2. 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新增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总到位经费累计自然科学类3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8万元以上,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3.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4. 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给学校带来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50万元以上。

5. 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 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7. 艺术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8. 体育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前八名以上奖项(或二等奖以上奖项,排名前三;或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排名前二);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三)学术水平与贡献

1.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自治区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3)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译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2.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四章  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善于言传身教,注重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相关专业领域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并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四)具有领导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1. 基本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B级(良好)以上。

2)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80学时(其中本科生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60学时),同时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50学时。

4)进行过混合式教学或翻转课堂等教学方式改革,且取得明显成效。

5)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6)博士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2. 业绩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以下条件前3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前3项中1项或同时达到(4~12)项中2项即可申报: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十,二等奖排名前六)奖项;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特等奖排名前五,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奖项。

2)获国家级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奖项;或获省部级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以上奖项;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3)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二);或主持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或作为国家级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

4)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六);或参与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三)。

5)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6)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7)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8)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奖项;或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以上奖项2项。

9)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项2项。

10)体育类教师担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国家级前六名奖项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获省部级优秀教练员称号。

11)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项且结题1项。

12)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一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二等奖奖项2项;或指导研究生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2人次以上。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以下条件前两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前两项中1项或同时达到3~9项中2项即可申报:

1.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八)、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二)。

2. 新增主持国家级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新增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且自然科学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6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15万元以上;或新增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总到位经费累计自然科学类10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30万元以上,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3.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4.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5. 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给学校带来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100万元以上。

6. 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7. 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8. 艺术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国家级奖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9. 体育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国家级奖项或获省部级前六名(或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二)以上奖项;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三)学术水平与贡献

1.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4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自治区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3)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译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4)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发表主题报告2篇以上或撰写的专业技术研究报告(或新产品的研究报告,结论性、阶段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2.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五章  科研为主型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善于言传身教,注重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相关专业领域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能根据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并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四)具有领导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1. 基本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1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B级(良好)以上。

2)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48学时。

4)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5)博士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2. 业绩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以下条件前3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前3项中1项或同时达到(4~12)项中2项即可申报: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十)奖项;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特等奖排名前十,一等奖排名前六,二等奖排名前三)奖项。

2)获省部级教师教学竞赛奖项;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3)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二);或主持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

4)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八);或参与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五)。

5)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6)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或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7)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8)获校级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获校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9)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项2项。

10)体育类教师担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获省部级优秀教练员称号。

11)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项且结题1项。

12)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一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二等奖奖项2项;或指导研究生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2人次以上。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以下条件前两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前两项中1项或同时达到3~9项中2项即可申报:

1.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2. 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自然科学类新增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中完成1项),且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80万元以上;或人文社会科学类新增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且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30万元以上;或新增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总到位经费累计自然科学类12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40万元以上,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3.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4. 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给学校带来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150万元以上。

5. 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 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应用。

7. 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8. 艺术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国家级奖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9. 体育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国家级奖项或获省部级前六名(或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二)以上奖项;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三)学术水平与贡献

1.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5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4篇以上。

3)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译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4篇以上。

4)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发表主题报告2篇以上或撰写的专业技术研究报告(或新产品的研究报告,结论性、阶段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4篇以上。

2.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六章  社会服务型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善于言传身教,注重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相关专业领域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能根据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并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四)具有领导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1. 基本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1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B级(良好)以上。

2)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48学时。

4)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5)博士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2. 业绩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以下条件前3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前3项中1项或同时达到(4~12)项中2项即可申报: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项;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十)奖项;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特等奖排名前十,一等奖排名前六,二等奖排名前三)奖项。

2)获省部级教师教学竞赛奖项;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3)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二);或主持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

4)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八);或参与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五)。

5)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6)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或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7)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8)获校级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获校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9)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项2项。

10)体育类教师担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获省部级优秀教练员称号。

11)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且结题。

12)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一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二等奖奖项2项;或指导研究生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2人次以上。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1.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3)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4)艺术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5)体育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前八名(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二)奖项;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2.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在科研成果转化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行业企业横向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成功转化并给学校带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单项收入100万元或累计收入200万元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被开发转化,学校获得可支配成果转化单项收入30万元或累计收入100万元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或作为执笔人独立撰写决策咨询研究报告4份,并获得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等部门采纳,其中至少1份被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等部门采纳。

4)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应用。

5)作为负责人主持省级技术转移服务项目(平台)5项以上,且以学校为甲方的技术合同成交额1000万元以上。

(三)学术水平与贡献

1.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3)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译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4)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转化服务、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等,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2篇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2.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七章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善于言传身教,注重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从教以来有班主任、辅导员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相关专业领域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能根据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并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四)具有领导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指导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1年以上且履职情况较好的思政课教师。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1. 基本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专职教师每学期/兼职教师每学年)系统讲授1门以上本科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B级(良好)以上。

2)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96学时。

4)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相关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5)担任过硕士研究生导师并指导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硕士研究生。

2. 业绩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以下条件前3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前3项中1项或同时达到(4~12)项中2项即可申报: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六,二等奖排名前四)奖项;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特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奖项。

2)获国家级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奖项;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3)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二);或主持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

4)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四);或参与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二)。

5)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相关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6)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7)获省部级教师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获教育厅思政处举办思政类省部级比赛一等奖以上奖项。

8)指导学生参加思政类相关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项或二等奖以上奖项2项或三等奖以上奖项3项。

9)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10)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且结题。

11)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一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二等奖奖项2项;或指导研究生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2人次以上。

12)作为主讲人在厅级以上单位进行理论宣讲4次。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以下条件前两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前两项中1项或同时达到3~7项中2项即可申报:

1. 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十)、二等奖(排名前六)、三等奖(排名前四)。

2. 新增主持国家级项目(课题)1项;或新增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且结项鉴定为优秀;或新增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新增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总到位经费累计人文社会科学类15万元以上,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3. 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之一,并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4.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

5. 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6. 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7. 个人研究成果入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成果文库。

(三)学术水平与贡献

1.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4篇以上。

2)公开出版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3)公开出版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译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4)公开发表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其中1篇被《新华文摘》或《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2.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2名以上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八章  专职辅导员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科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熟谙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较深入的研究。担任过大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社团、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学科专业竞赛等指导教师。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善于利用各种新的载体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在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本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四年以上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且目前仍在专职辅导员岗位。

2. 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系统讲授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或学校统一开设的通识类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3. 深入、系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研究,具有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指导、培训过辅导员,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带头人。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实践成效显著,获得学校相关部门的认可。

4. 学生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宣传;或所带年级考研升学率25%以上;或所带年级四级通过率90%以上;或所带学生班级、党团组织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5. 5年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48学时。

6. 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二)业绩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开展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省部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项(排名前二);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特等奖排名前六、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第一)奖项。

2. 参与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或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五);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1门国家一流课程(排名前五);或主持1项省部级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或主持1门广西一流课程。

3. 在辅导员岗位上获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

4. 获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等辅导员工作业务相关竞赛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项。

5. 指导学生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或学科专业竞赛、心理、资助、就业、艺术展演等学生工作相关比赛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6. 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项并结题1项。

(三)学术水平与贡献

1.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开展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个人学术著作(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3)完成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案例、工作报告、咨询报告、经验总结、公共服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实践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4)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同时发表获全国高校网络文化研究评价中心(筹)认证级以上的网络文章1篇以上。

2.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论文著作、工作案例、工作报告、咨询报告、经验总结、公共服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视频等)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九章  教授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新增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国家级科研奖项(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科研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一等奖以上奖项(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理工类科研二等奖以上奖项(排名前二)。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或获国家级辅导员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奖项;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二)、或一等奖(排名第一)。

(四)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一区源刊发表论文2篇、或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二区源刊发表论文5篇。

(五)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学校教学奖励学科竞赛目录中A类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以上奖项2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银奖以上。

(六)艺术类教师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以上奖项2项。

(七)体育类教师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国际级赛事获前三名奖项;或获国家级赛事获第一名(或一等奖)2次以上奖项。

(八)辅导员在其岗位上获得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奖。

第二十四条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48学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其他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

(一)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或《Science》或《Nature》或《Cell》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

(二)获国家级科研奖项(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科研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二),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

(三)主持的科学研究成果被推广或开发转化收入累计超亿元,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

(四)以独立或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奖项、项目、专利、论文、著作或其他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在企业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等代表性成果,经全国最新一轮学科评估结果获B级以上档次高校2名以上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出具达到本专业领域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国内外同行高度认可的鉴定意见。

(五)指导学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金奖或指导学生参加学校教学奖励学科竞赛目录中A类竞赛全国唯一最高奖,经学校本科教学教授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

第十章  教学为主型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育人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前沿,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等工作并起骨干作用,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具有承担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备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1. 基本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A级(优秀)。

2)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其中本科生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90学时),同时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80学时。

4)进行过混合式教学或翻转课堂等教学方式改革,且取得明显成效。

5)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2. 业绩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以下条件前3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前3项中1项或同时达到(4~12)项中2项即可申报:

1)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2)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奖项或获省部级优秀教练员称号。

3)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以上奖项2项;或获校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4)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十);或作为省部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五)。

5)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十);或参与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五)。

6)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六)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8)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9)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项1项。

10)体育类教师担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获省部级优秀教练员称号。

11)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并结题、或省部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项并结题。

12)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指导研究生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1人次以上。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六)、或三等奖(排名前五)。

2.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且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3.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4. 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给学校带来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0万元以上。

5. 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 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7. 艺术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8. 体育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三)学术水平与贡献

1.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0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自治区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3)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译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2.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教学与工作总结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一章  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育人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前沿,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等工作并起骨干作用,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具有承担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备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有效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1. 基本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B级(良好)以上。

2)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80学时(其中本科生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60学时),同时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50学时。

4)进行过混合式教学或翻转课堂等教学方式改革,且取得明显成效。

5)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2. 业绩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以下条件前3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前3项中1项或同时达到(4~12)项中2项即可申报:

1)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项。

2)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奖项;或获省部级优秀教练员称号。

3)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以上奖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或获校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4)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或作为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十)。

5)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或参与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十)。

6)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8)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9)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项1项。

10)体育类教师担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获省部级优秀教练员称号。

11)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并结题,或省部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项并结题。

12)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指导研究生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1人次以上。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以下条件前两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前两项中1项或同时达到3~9项中2项即可申报:

1. 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八)、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二)。

2. 新增主持省部级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新增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且自然科学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4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10万元以上;或新增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总到位经费累计自然科学类6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15万元以上。

3.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4.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5. 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给学校带来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60万元以上。

6. 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7. 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8. 艺术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9. 体育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前八名(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二)以上奖项;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三)学术水平与贡献

1.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0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自治区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3)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译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4)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发表主题报告2篇以上或撰写的专业技术研究报告(或新产品的研究报告,结论性、阶段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2.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二章  科研为主型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育人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前沿,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等工作并起骨干作用,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具有承担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备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十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1. 基本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B级(良好)以上。

2)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48学时。

4)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2. 业绩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以下条件达到1项即可申报:

1)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五)以上奖项。

2)获市厅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项。

3)获校级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获校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4)作为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

5)参与省部级以上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

6)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7.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或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8)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9)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项1项。

10)体育类教师担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获省部级优秀教练员称号。

11)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并结题、或省部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项且结题1项。

12)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指导研究生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1人次以上。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以下条件前两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前两项中1项或同时达到1~10项中2项:

1. 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2. 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新增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自然科学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6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15万元以上;或新增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总到位经费累计自然科学类10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25万元以上。

3.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4.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5. 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给学校带来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80万元以上。

6. 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7. 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市厅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应用。

8. 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9. 艺术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10. 体育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三)学术水平与贡献

1.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4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3)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译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4)在正式专业国内外高水平学术论坛(会议)发表主题报告2篇以上或撰写的专业技术研究报告(或新产品的研究报告,结论性、阶段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2.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三章  社会服务型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育人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前沿,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等工作并起骨干作用,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具有承担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备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1. 基本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B级(良好)。

2)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48学时。

4)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2. 业绩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以下条件达到1项即可申报:

1)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五)以上奖项。

2)获市厅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项。

3)获校级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获校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4)作为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

5)参与省部级以上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

6)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或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8)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9)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项1项。

10)体育类教师担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获省部级优秀教练员称号。

11)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并结题、或省部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项并结题1项。

12)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二等奖1项以上奖项;或指导研究生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1人次以上。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1.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前二)。

2)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3)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4)艺术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5)体育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2.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在科研成果转化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行业企业横向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成功转化并给学校带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单项收入50万元或累计收入100万元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被开发转化,学校获得可支配成果转化单项收入15万元或累计收入50万元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或作为执笔人独立撰写决策咨询研究报告2份,并获得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等部门采纳。

4)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应用。

5)作为负责人主持省级技术转移服务项目(平台)3项以上,且以学校为甲方的技术合同成交额500万元以上。

(三)学术水平与贡献

1.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3)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译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4)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转化服务、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等,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2篇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2.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四章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育人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及时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前沿,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等工作并起骨干作用,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具有承担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备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指导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1年以上且履职情况较好的思政课教师。

第三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1. 基本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专职教师每学期/兼职教师每学年)系统讲授1门以上本科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B级(良好)以上。

2)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96学时。

4)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5)协助指导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硕士研究生。

2. 业绩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以下条件前3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前3项中1项或同时达到(4~12)项中2项即可申报: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八)或二等奖(排名前五)。

2)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奖项(其中自治区区教育厅思政处举办思政类省部级比赛二等奖以上奖项)。

3)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以上奖项;或获校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4)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十);或作为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五)。

5)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十);或参与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五)。

6)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六)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相关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或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相关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8)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9)指导学生参加思政类相关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

10)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并结题、或省部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项且结题1项。

11)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指导研究生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1人次以上。

12)作为主讲人在厅级以上单位进行理论宣讲4次。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以下条件前两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前两项中1项或同时达到3~6项中2项即可申报:

1. 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十六)、二等奖(排名前十)、三等奖(排名前六)。

2. 新增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国家社会科学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3. 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之一,并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4.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获省部级领导批示。

5. 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6. 研究成果入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成果文库。

(三)学术水平与贡献

1.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2)公开出版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3)公开出版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译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4)公开发表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领域高水平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其中1篇被《新华文摘》或《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2.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五章专职辅导员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三)具有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是学校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骨干。

第三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本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四年以上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且目前仍在专职辅导员岗位。

2. 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系统讲授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或学校统一开设的通识类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3. 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获得学校相关部门的认可。

4. 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工作经验被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宣传;或所带年级考研升学率20%以上;或所带年级四级通过率80%以上;或所带学生班级、党团组织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5. 5年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36学时。

6. 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二)业绩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开展研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市厅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其他市厅级以上专业奖项(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十、一等奖排名前八、二等奖排名第五、三等奖排名前三)。

2. 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省部级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1项(排名前五);或参与广西一流课程1门(排名前五)。

3. 在辅导员岗位上获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入围奖。

4. 获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等辅导员工作业务相关竞赛省部级以上奖项。

5. 指导学生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或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6. 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并结题、或省部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项并结题1项。

(三)学术水平与贡献

1.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著作(独著1部或合著2部),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3)完成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案例、工作报告、咨询报告、经验总结、公共服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实践成果,获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或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收入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简报(交流文集),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4)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同时发表获全国高校网络文化研究评价中心(筹)认证级以上的网络文章1篇以上。

2.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论文著作、工作案例、工作报告、咨询报告、经验总结、公共服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视频等)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生工作处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六章副教授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职称1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特别优秀者。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现任职称(经认定特别优秀的博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3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国家级科研奖项;或获其他国家级专业奖一等奖(排名前五)。

(三)获省部级科研奖项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项。

(四)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五)、一等奖(排名前二);或获省部级辅导员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奖项。

(五)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奖项;或指导(排名第一)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获一等奖以上奖项2项;或指导学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银奖。

(六)艺术类教师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或指导(排名第一)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七)体育类教师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国际级赛事获前五名奖项;或获国家级赛事获前三名(或一等奖)以上奖项2次。

(八)在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教学、科研成果及指导学生获奖等方面取得本专业领域其他高水平标志性成果,并经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学校副教授职称业绩水平。

第十七章  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教书育人效果好。专职辅导员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全面系统地开展管理工作。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从事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工作)领域发展动态。

(三)具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和课程的基本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较好。专职辅导员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具有参与本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实训建设的能力(专职辅导员不作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本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担1门以上课程讲授工作,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2.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6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30学时,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

3. 专职辅导员能够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讲授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1项,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教学效果良好,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项。

2. 获校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项或获校级教学比赛以上奖项。

3. 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课题)、技术开发项目,或研究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项。

4. 艺术类教师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展演、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

5. 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六名(或三等奖以上)奖项。

6. 专职学生辅导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本人或所带班级、学生党团组织等获得校级以上的荣誉称号;或指导学生就业和参与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奖项。

7.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或获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校级一等奖以上奖项。

(三)学术水平与贡献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论文1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出版著作)2篇(部)。

2. 艺术类教师可提交公开发表或获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奖项的艺术作品1件,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出版著作1篇(部)。

3. 发表获全国高校网络文化研究评价中心(筹)认证的级网络文章。

第十八章  助教职称评审条件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

第四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活动,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九章   

第四十二条  本条件由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乐动网页版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电职改〔2021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条件的相关解释见附录。

 

 

 

 

 

 

 

 

 

 

 

 

 

 

 

 

 

 

 

 

 

 

 

 

本条件的相关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的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著作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编著、教材、个人艺术创作作品集。凡属与他人合作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专著或编著)等,必须明确地指出承担的数量和所处的地位及作用。

四、本条件中,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发表在已被国家依法取缔的非法期(报)刊上的论文、讲座、清样、动态、短篇报道、简报、译文、科技新闻、考试大纲、习题集(库)、考试题库等不能认定为学术论文。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做参考。公开出版物是指学术刊物(有ISSNCN刊号)或书籍(有ISBN书号)。国内公开发行公开出版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同时,同一论文不能既作为教改论文又作为学术论文。

五、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在学术刊物(有ISSNCN刊号)上公开发表,被SCIEISSCIA&HCI收录。国内权威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所有增刊除外。SCI论文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执行。国家主流媒体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等权威报纸。

六、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等权威报纸的理论文章等同于CSSCI核心期刊;国防科技报告等同于1SCIEI期刊论文;认证级网络文章等同于在国内核心刊物发表文章1篇。思政课教师在广西日报、当代广西等自治区级媒体发表的文章,评审时等同为公开发表文章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 1 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 2 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七、本条件中,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除特殊说明外,国家级奖是指《教学奖励学科竞赛目录》中ABCD类中全国竞赛,省部级指ABCD类中全国竞赛对应的广西区竞赛以及D类中广西竞赛;同一项目所获奖项以最高奖计。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或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创新创业项目均必须为第一指导教师身份。

八、本条件中,课堂授课时数计算方式:根据实际课堂授课学时数计算,包含理论和实验课程。计划学时数包括课堂授课课程和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其它课程,其它课程计划学时折算方式:(1)毕业设计(论文)学时数=指导学生人数×计划周数×1学时/·周;(2)以周数开设的实践类课程(含课程设计、生产实习、实训类课程等)学时数=计划周数×16学时/周,30人为1个标准课号;超过30人,超出部分折算系数计入,不足30人按30人计算。

九、科研与教改项目(课题)

(一)科研项目(课题)

1.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或任务书)依据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中央军委机关、各军兵种及国防科工局直接下达的国防(融合)项目为国家级科研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依据(或任务书)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A类以上项目)或广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课题。

3.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市的党委、政府下达的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B类项目及以下);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二)教改项目(课题)

1.国家级教改项目(课题):有财政经费支持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教育部新工科、新文科等研究与实践项目等。

2.省部级教改项目(课题):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B类项项目及以上);广西新工科、新文科等研究与实践项目;有财政经费支持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A类课题或者专项课题;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广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课题。

3.市厅级教改项目(课题):指由省级以上教学协会、教指委,地市级政府下达的教改项目;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自筹经费教育科学规划B类、C类及专项课题。

(三)上述各级别科研项目(课题)均需要有经费支持,均需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经费到校证明为准。财政经费支持均不含学校配套经费。同一项目(课题)不能既作为教改项目(课题)又作为科研项目(课题)。

十、本条件中,成果转化收益的核算:符合《广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标准》(桂科成字〔201634号)条件的到位技术交易金额或技术作价金额的50%

十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凡冠有以下者,不含本级。

十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分配以项目立项时签订的合同书及经费预算表为依据。

十三、担任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或休产假、因公致伤休假一年之内、或因病休假半年之内的,执行任务(休假)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计算年均教学工作量时以上时间不计算在内。兼职管理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60%计算。

十四、具有一年以上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等同于具有2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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