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乐动网页版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动网页版
2022年8月2日
乐动网页版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广大科研人员科研和专业应用能力,全面提高科研人员整体素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促进科技创新引领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5号)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注重评价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工作实绩和实际贡献。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注重同行和业内认可,客观公正评价科研人员。
第三条 落实国家、自治区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中关于申报职称应取得本系列下一级职称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专业技术工作时,应及时转评职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设置过渡期,2026年及以后晋升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的,应取得本系列下一级职称并满足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要求。跨系列转评或申报多个职称时,业绩成果应与申报系列或专业一致。
第四条 申报人员申报各层级的职称,原则上须满足相应的评审条件,但对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申报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项目及经费等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 本职称评审条件适用于学校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近2年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的,评审结果无效。上述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仍在记录期限的;
3.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 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七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员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申报副研究员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2.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3.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学校后,直接申报副研究员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4.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学校后,直接申报助理研究员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5. 其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职称人员,满足以下要求可直接申报:从事专业技术工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
(四)申报研究实习员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硕士学位。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章 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必须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广博的专业知识以及开创性的研究能力,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二)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内容、重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主持完成重要的社会经济发展研究课题;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已为有关部门所采纳,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出版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论文,形成学科优势,在同行中有较高声望。
(三)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担任过1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研究生必修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满足下列业绩和成果条件:
(一)基本业绩条件
1. 新增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新增主持到账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
2. 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1. 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取得下列科研业绩之一:
(1)新增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或其他国家级项目(课题)。
(2)新增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中完成1项),且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120万元以上。
(3)新增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总到位经费累计200万元以上,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4)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 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取得下列科研成果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防科技奖等奖项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前二)、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2)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给学校带来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200万元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3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被开发转化,且学校获得可支配成果转化单项收入80万元或累计收入150万元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应用。
(5)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转化服务、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等,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被国家宏观决策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被省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2项,或市(厅)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3项。
(6)在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一区源刊发表论文1篇且二区源刊1篇、或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二区源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三)学术水平与贡献
1.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6篇以上。
(2)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4篇以上,其中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一区源刊1篇或二区源刊2篇。
(3)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5篇以上。
(4)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译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5篇以上。
2.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四章 研究员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新增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项目到账总经费达2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各类科研课题的项目到账经费达500万元以上。
(二)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第一)。
(三)在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一区源刊发表论文3篇、或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二区源刊发表论文6篇。
第十三条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资历、年限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
(一)以第一作者在《Science》或《Nature》或《Cell》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
(二)主持的科学研究成果被推广或开发转化收入累计超亿元,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
(三)以独立或第一完成人在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及突出贡献,经学校委托全国最新一轮学科评估结果获B级以上档次高校2名以上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出具高度认可的鉴定意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
第五章 副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具备本学科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开发研究上有创新或突破,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二)了解本学科领域的研究内容、重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具有选定较大学术意义或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的能力,独立组织和指导课题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解决较复杂的学术技术问题,在承担和完成国家或自治区级重大研究项目中起到骨干作用;取得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或获得重要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开发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出版学术专著或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在同行中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指导青年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1年以上;或协助研究员指导研究生学习 1年以上,取得明显的效果。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满足下列业绩和成果条件:
(一)基本业绩条件
1. 新增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新增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成员(一般课题排名前三、重点课题排名前六)参与国家级项目;或新增主持到账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
2. 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1. 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取得下列科研业绩之一:
(1)新增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国家级项目(课题)。
(2)新增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且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60万元以上。
(3)新增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总到位经费累计100万元以上,同时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4)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 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取得下列科研成果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等奖项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第一)。
(2)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给学校带来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100万元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被开发转化,且学校获得可支配成果转化单项收入20万元或累计收入60万元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市厅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应用。
(5)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转化服务、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等,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决策建议报告或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1项,或市(厅)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2项。
(6)在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一区源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二区源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学术水平与贡献
1.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5篇以上。
(2)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其中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二区源刊1篇。
(3)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4篇以上。
(4)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译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译著,总翻译字数2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4篇以上。
2.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六章 副研究员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职称1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特别优秀者。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现任职称(经认定特别优秀的博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3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且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各级科研项目(课题)的项目到位经费达150万元以上。
(二)获国家级科研奖励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三)在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一区源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二区源刊发表论文4篇。
(四)在所研究的领域取得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经2名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学校副研究员职称业绩水平,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
第七章 助理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具有系统扎实的本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熟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能独立开展科研工作,参与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课题或项目研究,做出一定成果。能较好的综合整理研究资料,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或独立发表学术论文。
(三)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本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并起到主要作用。
2. 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和论文。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市厅级以上专业奖项。
2. 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
3. 参与完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研究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
4. 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5. 参与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市厅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应用。
(三)学术水平与贡献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2. 参与出版著作1部,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3. 分析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科技信息,结合课题研究实践,撰写出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并在相关领域的学术会议上交流,同时在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第八章 研究实习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研究方法,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科研态度端正,能够协助开展科研工作,胜任基础性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条件
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科研活动,能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参与相关项目研究、工作方案设计、规章制度制定或调查报告撰写等有关工作,并取得良好成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的相关解释见附录。
附 录
本条件的相关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的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著作”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编著、教材、个人艺术创作作品集。凡属与他人合作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专著或编著)等,必须明确地指出承担的数量和所处的地位及作用。
四、本条件中,“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发表在已被国家依法取缔的非法期(报)刊上的论文、讲座、清样、动态、短篇报道、简报、译文、科技新闻、考试大纲、习题集(库)、考试题库等不能认定为学术论文。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做参考。“公开出版物”是指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或书籍(有ISBN书号)。国内公开发行公开出版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在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公开发表,被SCI、EI、SSCI、A&HCI收录。“国内权威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所有增刊除外。SCI论文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执行。“国家主流媒体”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等权威报纸。
六、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等权威报纸的理论文章等同于CSSCI核心期刊;国防科技报告等同于1篇SCI或EI期刊论文;认证Ⅱ级网络文章等同于在国内核心刊物发表文章1篇。思政课教师在广西日报、当代广西等自治区级媒体发表的文章,评审时等同为公开发表文章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 1 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 2 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七、本条件中,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除特殊说明外,国家级奖是指《教学奖励学科竞赛目录》中A、B、C、D类中全国竞赛,省部级指A、B、C、D类中全国竞赛对应的广西区竞赛以及D类中广西竞赛;同一项目所获奖项以最高奖计。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或指导学生申请获得创新创业项目均必须为第一指导教师身份。
八、科研项目(课题)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或任务书)依据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中央军委机关、各军兵种及国防科工局直接下达的国防(融合)项目为国家级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依据(或任务书)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A类以上项目)或广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课题。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市的党委、政府下达的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B类项目及以下);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九、本条件中,成果转化收益的核算:符合《广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标准》(桂科成字〔2016〕34号)条件的到位技术交易金额或技术作价金额的50%。
十、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凡冠有“以下”者,不含本级。
十一、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分配以项目立项时签订的合同书及经费预算表为依据。
十二、担任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或休产假、因公致伤休假一年之内、或因病休假半年之内的,执行任务(休假)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