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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乐动网页版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动网页版
2021年7月8日
乐动网页版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本校教师,全面提高教师质量,建设高素质创新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资格评审条件。
第二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文件和人才分类评价要求,结合本校发展实际以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职辅导员等6种类型,根据岗位特点,对教书育人、教学科研成果与业绩提出不同的评价要求。
教学为主型教师原则上是指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特别是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原则上是指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特别是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科研为主型教师原则上是指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社会服务型教师原则上是指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具有较强的应用技术能力,从事社会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化与推广、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等工作的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指承担本科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并受聘于马克思主义学院的专职教师。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广西重大战略需求,注重工作实绩,其工作成果不简单以发表论文、获得奖项等进行比较评价。在严把评审程序的前提下,注重从本学科特点出发,评价教师育人成效、岗位业绩、教学贡献及其在学科建设、学科及教学评估、助力院校发展等方面做出的实际贡献。
第四条 落实国家、自治区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中关于申报职称应取得本系列下一级职称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专业技术工作时,应及时转评职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设置5年过渡期,2026年及以后晋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应取得本系列下一级职称并满足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要求。
第五条 申报人员申报各类型各层级的职称,原则上须满足相应的评审条件,但对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申报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项目及经费等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六条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研究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近2年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入校工作3年以上的申报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两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八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
(二)已取得非教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转评(含多个职称)教授职称的,必须具有2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
二、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
(三)博士后人员在站研究时间可视同于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
(四)已取得非教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转评(含多个职称)副教授职称的,必须具有1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
(五)国家机关分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学校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职称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
三、申报讲师职称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且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
(四)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职称的人员直接申报中级职称,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教学为主型教授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善于言传身教,注重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相关专业领域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能根据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并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四、具有领导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一)基本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A级(优秀)。
2. 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24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150学时。
4. 进行过混合式教学或翻转课堂等教学方式改革。
5.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
6. 博士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二)业绩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以下条件前3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一项即可申报;或同时达到4-11项中两项:
1.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六,二等奖排名前四);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特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
2. 获国家级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或获省级教师教学竞赛最高奖项;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3. 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二);或主持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
4. 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四);或参与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二)。
5. 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6.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7. 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本科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8. 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奖项;或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2项以上。
9.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二等奖3项以上。
10. 体育类教师担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国家级前六名;或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二等奖3项以上。
11. 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一等奖2项以上。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二)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或新增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总到位经费累计自然科学类5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8万元以上,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四)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五)艺术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六)体育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前八名(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二)以上奖励;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第十三条 学术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四章 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善于言传身教,注重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相关专业领域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并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四、具有领导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一)基本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B级(良好)以上。
2. 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5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80学时。
4. 进行过混合式教学或翻转课堂等教学方式改革。
5.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6. 博士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二)业绩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以下条件前3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一项即可申报;或同时达到4-11项中两项:
1.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十,二等奖排名前六);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特等奖排名前五,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
2. 获国家级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奖项;或获省级教师教学竞赛最高奖项;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3. 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二);或主持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
4. 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六);或参与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三)。
5. 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6.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7. 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本科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8. 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奖励;或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2项以上。
9.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
10. 体育类教师担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国家级前六名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11. 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取得下列科研业绩之一:
1. 新增主持国家级项目(课题)1项。
2. 自然科学类新增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6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新增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15万元以上。
3. 新增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总到位经费累计自然科学类10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30万元以上,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
4. 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取得下列科研成果之一:
1.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国防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八)、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二)。
2. 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给学校带来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100万元以上。
3.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4. 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5. 艺术类教师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国家级奖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6. 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前六名(或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二)以上奖励;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4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五章 科研为主型教授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善于言传身教,注重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相关专业领域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能根据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并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四、具有领导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一)基本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讲授1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C级(合格)以上。
2. 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48学时。
4.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5. 博士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二)业绩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以下条件前2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一项即可申报;或同时达到3-11项中两项:
1.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十);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特等奖排名前十,一等奖排名前六,二等奖排名前三)。
2. 获省级教师教学竞赛奖项;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3. 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五);或作为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三)。
4. 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八);或参与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五)。
5. 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6.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7. 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本科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8. 获校级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或获校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9.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奖以上。
10. 体育类教师担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11. 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二等奖1项以上。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取得下列科研业绩之一:
1. 新增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新增主持其他国家级项目(课题)1项。
2. 自然科学类新增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中完成1项),且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12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新增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且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30万以上。
3. 新增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总到位经费累计自然科学类20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50万元以上。
4. 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取得下列科研成果之一:
1.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国防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2. 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给学校带来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150万元以上。
3.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4. 艺术类教师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国家级奖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5. 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国家奖励或获省部级前六名(或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二)以上奖励;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第十九条 学术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5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六章 社会服务型教授评审条件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善于言传身教,注重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相关专业领域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能根据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并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四、具有领导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一)基本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讲授1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C级(合格)以上。
2. 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48学时。
4.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5. 博士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二)业绩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以下条件前2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一项即可申报;或同时达到3-11项中两项:
1.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十);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特等奖排名前十,一等奖排名前六,二等奖排名前三)。
2. 获省级教师教学竞赛奖项;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3. 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五);或作为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三)。
4. 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八);或参与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五)。
5. 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6.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7. 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本科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8. 获校级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或获校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9.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奖以上。
10. 体育类教师担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11. 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二等奖1项以上奖励。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2.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3. 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4. 艺术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5. 体育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前八名(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二)奖励;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科研成果转化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行业企业横向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成功转化并给学校带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单项收入100万元或累计收入200万元以上。
2.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被开发转化,学校获得可支配成果转化单项收入30万元或累计收入100万元以上。
3. 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或作为执笔人独立撰写决策咨询研究报告4份,并获得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等部门采纳,其中至少1份被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等部门采纳。
第二十二条 学术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七章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善于言传身教,注重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从教以来有班主任、辅导员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相关专业领域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能根据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并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四、具有领导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指导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1年以上且履职情况较好的思政课教师。
第二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一)基本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专职教师每学期/兼职教师每学年)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B级(良好)以上。
2. 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
4.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相关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5. 担任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硕士研究生导师。
(二)业绩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以下条件前3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一项即可申报;或同时达到4-10项中两项:
1.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六,二等奖排名前四);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特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
2. 获国家级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奖项;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3. 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二);或主持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
4. 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四);或参与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二)。
5.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相关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6. 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本科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7. 获省级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
8. 指导学生参加思政类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二等奖3项以上。
9. 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10. 作为主讲人在厅级以上单位进行理论宣讲4次。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新增主持国家级项目(课题)1项。
2. 新增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3. 新增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前二)。
2. 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之一,并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3. 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学术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4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八章 专职辅导员教授评审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科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熟谙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较深入的研究。担任过大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社团、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学科专业竞赛等指导教师。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善于利用各种新的载体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四年以上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
(二)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系统讲授3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或学校统一开设的通识类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三)深入、系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研究,具有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指导、培训过辅导员,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带头人。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实践成效显著。
(四)学生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宣传;或所带学生班级、党团组织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五)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48学时。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开展研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排名前二)。
(二)参与1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或参与完成1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五);或主持完成1 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三)获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等辅导员工作业务相关竞赛国家级一等奖。
(四)指导学生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或学科专业竞赛,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4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个人学术著作(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三)完成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案例、工作报告、咨询报告、经验总结、公共服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实践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四)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同时发表获全国高校网络文化研究评价中心(筹)认证Ⅱ级以上的网络文章2篇以上。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生工作处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九章 教授破格评审条件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新增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国家级科研奖励(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科研奖或其他专业奖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理工类科研奖励二等奖(排名前二)。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或获国家级辅导员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二)、或一等奖(排名第一)。
(四)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一区源刊发表论文2篇、或公认的国内外高水平论文二区源刊发表论文5篇。
(五)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银奖以上。
(六)艺术类教师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2项以上。
(七)体育类教师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国际级赛事获前三名;或获国家级赛事获第一名(或一等奖)2次以上。
(八)辅导员在其岗位上获得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奖。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48学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其他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
(一)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或《Science》或《Nature》或《Cell》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
(二)获国家级科研奖励(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二),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
(三)主持的科学研究成果被推广或开发转化收入累计超亿元,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
(四)以独立或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奖项、项目、专利、论文、著作或其他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在企业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等“代表性成果”,经全国最新一轮学科评估结果获B级以上档次高校2名以上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出具达到本专业领域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国内外同行高度认可的鉴定意见。
(五)指导学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金奖,经学校教学教授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
第十章 教学为主型副教授评审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育人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前沿,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等工作并起骨干作用,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具有承担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备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十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一)基本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A级(优秀)。
2. 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8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
4. 进行过混合式教学或翻转课堂等教学方式改革。
5.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二)业绩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以下条件前3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一项即可申报;或同时达到4-10项中两项:
1. 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2. 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奖励。
3. 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2项;或获校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4. 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十);或作为省部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五)。
5. 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十);或参与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五)。
6. 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六)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7.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8. 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本科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9.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奖励2项以上。
10. 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且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四)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六)艺术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七)体育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第三十一条 学术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0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教学与工作总结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一章 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评审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育人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前沿,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等工作并起骨干作用,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具有承担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备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有效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一)基本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B级(良好)以上。
2. 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5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80学时。
4. 进行过混合式教学或翻转课堂等教学方式改革。
5.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二)业绩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以下条件前3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一项即可申报;或同时达到4-10项中两项:
1. 获省级教学成果奖项。
2. 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奖励。
3. 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校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4. 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或作为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十)。
5. 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或参与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十)。
6. 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7.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或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3篇。
8. 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本科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9.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奖以上奖励。
10. 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二等奖1项以上。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取得下列科研业绩之一:
1. 新增主持省部级项目(课题)1项。
2. 自然科学类新增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且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3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新增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且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10万元以上。
3. 新增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总到位经费累计自然科学类6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15万元以上。
4. 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取得下列科研成果之一:
1. 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2. 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给学校带来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50万元以上。
3.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4. 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5. 艺术类教师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6. 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前八名(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二)以上奖励;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第三十四条 学术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二章 科研为主型副教授评审条件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育人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前沿,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等工作并起骨干作用,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具有承担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备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一)基本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C级(合格)以上。
2. 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48学时。
4.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二)业绩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以下条件达到一项即可申报:
1. 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五)以上奖励。
2. 获市厅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
3. 获校级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校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4. 作为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
5. 参与省部级以上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
6. 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7.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或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8.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9. 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奖项1项以上。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取得下列科研业绩之一:
1. 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
2. 自然科学类新增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6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新增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到位经费15万以上。
3. 新增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总到位经费累计自然科学类10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25万以上。
4. 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取得下列科研成果之一:
1. 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2. 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给学校带来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70万元以上。
3.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4. 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5. 艺术类教师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6. 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第三十七条 学术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4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三章 社会服务型副教授评审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育人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前沿,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等工作并起骨干作用,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具有承担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备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一)基本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C级(合格)。
2. 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48学时。
5.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二)业绩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以下条件达到一项即可申报:
1. 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五)以上。
2. 获市厅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
3. 获校级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或获校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4. 作为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
5. 参与省部级以上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
6. 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7.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或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8.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奖以上。
9. 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奖项1项以上。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前二)。
2. 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课题)。
3. 主持或参与下列标准之一: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4. 艺术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5. 体育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科研成果转化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行业企业横向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成功转化并给学校带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单项收入50万元或累计收入100万元以上。
2.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被开发转化,学校获得可支配成果转化单项收入15万元或累计收入50万元以上。
3. 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或作为执笔人独立撰写决策咨询研究报告2份,并获得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等部门采纳。
第四十条 学术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四章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四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育人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及时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前沿,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等工作并起骨干作用,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具有承担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备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指导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1年以上且履职情况较好的思政课教师。
第四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水平与贡献
(一)基本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教学综合考核成绩须为B级(良好)以上。
2. 通过学校教师教学水平认证。
3.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120学时。
4.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1篇。
5. 协助指导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硕士研究生。
(二)业绩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以下条件前3项为突出业绩项,达到一项即可申报;或同时达到4-10项中两项:
1.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八)或二等奖(排名前五)。
2. 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比赛奖励。
3. 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校级以上教学荣誉称号。
4. 作为国家级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十);或作为省部级以上课程立项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五)。
5. 参与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十);或参与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排名前五)。
6. 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六)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7.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2篇。
8. 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并已在本科教学中使用的教材。
9. 指导学生参加思政类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奖励2项以上。
10. 作为主讲人在厅级以上单位进行理论宣讲4次。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新增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2. 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八)、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三)。
2. 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之一,并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3. 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市厅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第四十三条 学术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相关学科领域的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院组织2名以上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五章专职辅导员副教授评审条件
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三、具有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是学校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骨干。
第四十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四年以上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
(二)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系统讲授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或学校统一开设的通识类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三)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
(四)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工作经验被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宣传;或所带学生班级、党团组织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五)近5年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36学时。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在辅导员岗位上获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入围奖,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开展研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排名前五)。
(二)参与完成1 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或主持完成1 项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三)获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等辅导员工作业务相关竞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指导学生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或学科专业竞赛,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术水平与贡献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著作(独著1部或合著2部),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三)完成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案例、工作报告、咨询报告、经验总结、公共服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实践成果,获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或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收入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简报(交流文集),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
(四)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同时发表获全国高校网络文化研究评价中心(筹)认证Ⅱ级以上的网络文章2篇以上。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总结等相关成果材料,经学生工作处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六章副教授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国家级科研奖励;或获其他国家级专业奖一等奖(排名前五)。
三、获省部级科研奖励或其他专业奖二等奖(排名前三)。
四、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五)、一等奖(排名前二);或获省部级辅导员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
五、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排名第一)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获一等奖2项;或指导学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银奖。
六、艺术类教师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排名第一)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以上奖励。
七、体育类教师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国际级赛事获前五名;或获国家级赛事获前三名(或一等奖)2次以上。
八、在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教学、科研成果及指导学生获奖等方面取得本专业领域其他高水平标志性成果,并经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学校副教授职称业绩水平。
第十七章 讲师评审条件
第四十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教书育人效果好。专职辅导员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全面系统地开展管理工作。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从事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工作)领域发展动态。
三、具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和课程的基本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较好。专职辅导员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具有参与本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实训建设的能力(专职辅导员不作要求)。
第四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本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1门以上课程讲授工作,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年均本科生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60学时,其中课堂授课学时数不低于30学时,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
(三)专职辅导员能够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讲授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1项,且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二)获校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校级教学比赛以上奖励。
(三)参与完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研究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
(四)艺术类教师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展演、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五)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六名(三等奖以上)。
(六)专职学生辅导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本人或所带班级、学生党团组织等获得校级以上的荣誉称号;或指导学生就业和参与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七)年度考核有一次为“优秀”;或获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校级一等奖以上。
第四十九条 学术水平与贡献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论文1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出版著作2篇(部)。
(二)艺术类教师可提交公开发表或获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奖励的艺术作品1件,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出版著作1篇(部)。
(三)发表获全国高校网络文化研究评价中心(筹)认证的Ⅲ级网络文章。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件由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乐动网页版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电职改〔2020〕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条件的相关解释见附录。
附 录
本条件的相关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的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著作”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编著、教材、个人艺术创作作品集。凡属与他人合作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专著或编著)等,必须明确地指出承担的数量和所处的地位及作用。
四、本条件中,“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发表在已被国家依法取缔的非法期(报)刊上的论文、讲座、清样、动态、短篇报道、简报、译文、科技新闻、考试大纲、习题集(库)、考试题库等不能认定为学术论文。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做参考。“公开出版物”是指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或书籍(有ISBN书号)。国内公开发行公开出版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在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公开发表,被SCI、EI、SSCI、A&HCI收录。“国内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所有增刊除外。SCI论文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执行。“国家主流媒体”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等权威报纸。
六、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等权威报纸的理论文章等同于CSSCI核心期刊;国防科技报告等同于1篇SCI或EI期刊论文;认证Ⅱ级网络文章等同于在国内核心刊物发表文章1篇。思政课教师在广西日报、当代广西等自治区级媒体发表的文章,评审时等同为公开发表文章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 1 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 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
七、本条件中,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必须为第一指导教师身份。
八、本条件中,课堂授课时数计算方式:根据实际课堂授课学时数计算,包含理论和实验课程。计划学时数包括课堂授课课程和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其它课程,其它课程计划学时折算方式:(1)毕业设计(论文)学时数=指导学生人数×计划周数×1学时/人·周;(2)以周数开设的实践类课程(含课程设计、生产实习、实训类课程等)学时数=计划周数×16学时/周,30人为1个标准课号;超过30人,超出部分折算系数计入,不足30人按30人计算;(3)科教协同育人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必须结题),计划学时16学时。
九、科研项目(课题)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或任务书)依据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中央军委机关、各军兵种及国防科工局直接下达的国防(融合)项目为国家级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依据(或任务书)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A类以上项目)。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市的党委、政府下达的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B类项目及以下);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上述各级别科研项目(课题)均需要有经费支持,均需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经费到校证明为准。财政经费支持均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十、本条件中,成果转化收益的核算:符合《广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标准》(桂科成字〔2016〕34号)条件的到位技术交易金额或技术作价金额的50%。
十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凡冠有“以下”者,不含本级。
十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分配以项目立项时签订的合同书及经费预算表为依据。
十三、担任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或休产假、因公致伤休假一年之内、或因病休假半年之内的,执行任务(休假)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计算年均教学工作量时以上时间不计算在内。兼职管理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60%计算。
十四、具有一年以上辅导员工作经历,等同于具有2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