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乐动网页版异地科研机构派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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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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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科研机构派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校与驻地外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建科研机构(研究院)建设,规范学校派驻人员管理,更好的发挥学校为地方科技发展、人才培养、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范围
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岗位设置
异地研究院内设机构和部门设置由异地研究院按照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后设立,开展日常行政事务。学校根据异地科研机构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派驻管理人员数量;鼓励校内科研人员及团队依托异地科研机构平台开展科学研究等工作。
三、派驻管理人员管理
(一)有意向到异地科研机构工作的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学院)、异地科研机构同意,报学校审批后,予以派出工作。
(二)派驻管理人员原岗位由原所在部门(学院)给以保留,待完成派驻工作后可返回原岗位工作。
(三)派驻管理人员派驻期间,视同在校内工作,享受校内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同时可享受适当的工作补贴,相关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四)派驻管理人员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制度,按岗位要求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年度考核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根据其在科研机构任职情况,参照学校同类人员享受全额绩效工资。年终绩效工资按人员数量和标准由人事处统一核拨到异地科研机构进行发放。
四、科研人员管理
(一)科研人员在完成学院安排的工作任务前提下,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学院)同意,报人事处备案后,可到异地科研机构开展工作。
(二)科研人员在异地科研机构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三)科研人员在异地研究院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科研人员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及学校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运作和管理。
(四)科研人员依托异地科研机构平台所获批的研究项目的到位经费,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校内科研到位经费。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