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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动网页版花江校区两轮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电〔2021〕40号)

2021年07月20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乐动网页版花江校区两轮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动网页版

2021720日 


乐动网页版花江校区

两轮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提高学校安全文明管理水平,营造良好育人环境,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乐动网页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两轮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车安全技术规范》新国标)、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超标违标两轮电动车(已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两轮电动车,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过渡期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乐动网页版花江校区内行驶和停放的两轮电动车。

第四条学校保卫处为校园门禁系统、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五条学校保卫处负责通行证的制作和发放。通行证用于两轮电动车在校内的日常通行、停放使用。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按要求申请办理两轮电动车通行证:  

(一)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名下两轮电动车。

(二)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聘请的各类人员(以人事处或后勤处劳动服务公司备案登记为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名下两轮电动车。

(三)非本校教职工但在我校购买或租赁房屋的住户及其直系亲属名下两轮电动车。

(四)在校在册学生(含在校园内上课的非全日制学生)名下两轮电动车。

(五)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过学校批准,已在校内有关部门备案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快递等服务机构,研发企业及施工单位)名下两轮电动车。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两轮电动车通行证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乐动网页版两轮电动车通行证申请表。

(二)车主本人身份证、车主本人两轮电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车主,还须提交准驾车型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车辆行驶证与申请人信息不符,须提供车辆转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校新备案的聘用人员需到人事处或后勤处劳动服务公司签字盖章,校属各单位自行聘用人员需提供聘用合同。

(四)教工家属需再提交关系资料(如结婚证、户口本等关系证明)。

(五)非本校人员租住或购买我校教职员工房屋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没有房产证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证明。

(六)全日制在校在册学生(含在校园内上课的非全日制学生)应提供学生证或学籍证明。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备案,原件经审核退回。

第八条申请办理两轮电动车通行证流程:

(一)在职教职员工及家属: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保卫处审批、制证、发放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离退休人员及家属:个人提出申请离退休工作处审核审批保卫处制证、发放并备案。

(三)在校在册学生:

1. 本科在校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保卫处审批、制证、发放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2. 在校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保卫处审批、制证、发放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3. 在校来华留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国际学院审核审批保卫处制证、发放并备案。

(四)校内商铺租户及施工人员:个人提出申请所管辖单位审核审批保卫处制证、发放并备案。

(五)非本校人员但在我校购买(或租赁)房屋的住户及家属:房主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灵川县花江房地产公司)审核审批保卫处制证、发放并备案。

第九条通行证实行有效期管理:

(一)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两轮电动车通行证有效期按照教职工在校在册登记期限管理。

(二)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聘用的各类人员(以人事处或后勤处劳动服务公司备案登记为准)的两轮电动车通行证有效期按照聘用期限管理。

(三)在校在册学生(含在校园内上课的非全日制学生)的两轮电动车通行证有效期按照就读期限管理。校园内两轮电动车实行存量控制,在学生毕业后原则上随本人离开校园,其通行证相应被注销。

(四)非本校教职工但在我校购买房屋居住的家庭成员的两轮电动车通行证有效期按照房屋使用期限管理。

(五)驻校服务机构或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两轮电动车通行证有效期按照合同服务期限管理。

(六)在我校租赁房屋租户的两轮电动车通行证有效期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期限管理。

第十条逾期未办理两轮电动车通行证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个人办理手续。通行证有效期届满的,因工作、学习等特殊原因,须提前30天办理续期手续;逾期15天未办理续期手续的,注销通行证。

第十一条有效期内两轮电动车通行证损坏或丢失的,应按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工本费标准由桂林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凡进出校园的两轮电动车驾驶人须在两轮电动车车头显眼处张贴电动车通行证,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校园一卡通或身份证),通过两轮电动车特定通道进出。未张贴有两轮电动车通行证的车辆原则上不得出入校园。

第十三条所有进出校园的两轮电动车驾驶人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

第十四条以下两轮电动车禁止进入校园:

(一)非法改装、拼装两轮电动车。

(二)未按要求悬挂号牌的两轮电动车。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桂林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两轮电动车。

第十五条两轮电动车驾驶人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超速、超载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十六条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行驶证,在道路最右侧通行。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十七条校外人员驾驶两轮电动车临时进入校园的,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学校保卫处配合辖区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对校园内无牌、无证、非法改装的两轮电动车进行整改。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九条两轮电动车停车区域由学校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区域。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保卫处负责整改。

第二十条校园内的两轮电动车一律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所有两轮电动车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两轮电动车。

第二十二条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两轮电动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现象。  

第二十三条在给两轮电动车充电时,要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设施设备,保障充电安全。

第二十四条学校保卫处联合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及各学院,通过学生干部、学生志愿者、勤工助学岗等学生队伍做好规范车辆停放的劝导教育工作。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驾驶人在使用、停放两轮电动车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规章制度,具有以下情形的,第一次将对车辆进行锁车警告处理;第二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通报;第三次注销通行证:

(一)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

(二)在教学、办公、宿舍区停放电动车时开启报警器,形成严重噪音扰民的。

(三)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逆行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规范两轮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具有下列妨害消防安全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拒不改正的,注销通行证:

(一)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两轮电动车或者为蓄电池充电的。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乱接电线、插座为蓄电池充电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包括注销通行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为他人办理两轮电动车通行证的。

(二)伪造或变造我校两轮电动车登记牌,及私下售卖、出租两轮电动车通行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对拒不服从管理的,由相关单位(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校师生员工的违规记录和校内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记录,纳入个人考核及相应单位年终安全稳定工作考核。

第三十条校属各单位对申报办理两轮电动车通行证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凡有为不符合条件申报办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北海校区的两轮电动车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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