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乐动网页版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乐动网页版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
乐动网页版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共青团广西区委印发的《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乐动网页版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
第四条学生社团须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六条学校团委统一管理学生社团,成立共青团乐动网页版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简称“社团团工委”),承担学生社团的登记、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学生会配合学校团委做好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工作。
第八条学生社团指导单位负责新成立学生社团的预审,指导和审查学生社团活动开展,为学生社团提供其他咨询服务等。学生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第三章 登记成立
第九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须注明相应类别,一个学生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社团发起人必须具有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能力;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名称应与社团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全称须冠以“乐动网页版”;
(四)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五)有明确的指导单位,原则上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六)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老师(校内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成立所需材料:
(一)社团成立申请;
(二)社团成立章程;
(三)社团发起人以及指导单位、指导老师信息;
(四)社团社旗、社徽等社团标志。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成立流程:
(一)资格审查社团发起人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指导单位负责预审,社团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复审;
(二)成立答辩社团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社团指导老师或社团发起人介绍社团概况、社团章程、社团职能、社团活动设想等;
(三)成立公示通过答辩的学生社团将进行公示;
(四)登记成立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登记成立;
(五)颁发聘书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颁发社团指导老师聘书。
第十三条为保证学生社团健康成长、有序增长、合理发展,学校鼓励成立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公益实践类等类别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开放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初;学生社团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4‰。
第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登记成立:
(一)社团章程不符合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
(二)社团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以上处分处理的;
(三)学校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涉及宗教文化和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六)社团发起人数不足的;
(七)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八)社团管理部门认定的不予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注册和年审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须每学年注册年审。注册年审的时间一般为每年三月份,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注册年审材料:
(一)学生社团注册年审表;
(二)学生社团负责人、指导老师登记表;
(三)学生社团组织结构及现有会员名册;
(四)学生社团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通过注册年审的学生社团,由社团管理部门统一公示。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登记、备案、章程修改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在注册年审时完成变更。
第十九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第五章 社团注销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注销: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的;
(二)会员长期不足20人的,或主动提出解散的;
(三)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的;
(四)会费违规使用的;
(五)社团日常工作和活动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注销事项由指导单位、社团团工委提出,由社团管理部门统一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正常运营过程中,涉及不可抗因素导致社团解散、注销的,社团指导教师聘期认定自解散、注销发布之日起截止;其他原因导致学生社团涉及注销的,社团指导老师聘期不予认定。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四条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学生社团通常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进行统一吸纳新成员。纳新结束后,学生社团应提交会员登记表,经学校团委审核,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批准,由学校团委、指导单位分别存档。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成立后须成立团支部。社团团支部的工作职责是:
(一)学习党的理论,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宣传和执行团的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上级的决议和指示等;
(二)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引导同学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学习交流、仪式教育、主题团日等活动;
(三)围绕同学在就业创业、创新创造实践、志愿公益和社会参与等各方面的需求,组织开展活动,促进同学成长发展。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长(主席、社长、理事长等)、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书记等,每届任期为 1 年。学校本科一年级学生通常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侯选人须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须为中共党员);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团相关业务能力。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学生社团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通常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进行换届;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团委、指导单位批准,可于第一学期(秋季学期)换届。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活动由社团自行负责。社团负责人及其骨干成员在活动中有重大过错的,其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会员的监督。会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违反规定等不良行为的,可向社团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指导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校团委、指导单位、社团团工委的监督,服从学校全局工作安排,社团活动一般应在校园内开展。所有学生社团活动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与校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进行联络、联合开展活动的,或涉及出版发行报纸、刊物等印刷品的活动,以及其它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组织的重大活动,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举办的社团活动涉外和港澳台的,须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外事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如接受媒体采访,需经指导单位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门批准,所谈内容应限制在本次活动内容范围,不应发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期间,应遵守指导单位对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并留存活动影像等相关资料。学生社团应在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指导单位提交活动工作总结。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学校拨款,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范围内的集体活动,社团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财务制度,严禁侵占、私分和挪用,要自觉接受指导单位、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或换届时)向社团会员公开,并接受指导单位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解散或注销时,其财产应按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违纪行为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二)在筹备期间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未经登记或逾期未年审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在登记、年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自行组织大型或涉外活动未报社团管理部门审批;
(五)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
(六)严重侵犯会员利益;
(七)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纯商业性活动;
(八)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在活动中或经费管理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况,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团委或指导单位对社团作出通报批评、责令停办特定活动、暂停活动限期整改、限期换届、勒令解散等处罚;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对社团负责人及主要责任者、指导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社团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对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学生参与社团活动获奖、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包括社团主席、副主席)等情况,按照相关加分细则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予以认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乐动网页版所有学生社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乐动网页版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桂电团〔2019〕2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乐动网页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