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于红艳 发布时间:2023-10-27 浏览次数:28

20111227日 · 桂人社发〔2011186

 

区直各单位:

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965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由原来每人16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

二、丧葬费所需费用按资金原渠道解决。

三、丧葬费使用等其他事项仍按照《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发〔1998107号)执行。

四、各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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