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勤政廉政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优化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原则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原则。
三、责任追究范围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学校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持消极态度,抵制或不予落实的;对各项责任制度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本部门或本人工作任务的;有令不行不作为,有禁不止乱作为的;
2、上下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离岗,致使服务对象未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3、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或外出去向与实际位置不符办私事的;
4、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吃拿卡要,被投诉的;
5、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正当要求、意见置之不理的;
6、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遇到矛盾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的。
7、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8、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不按时限要求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总结材料,影响年终部门工作考核的;
9、违反规章制度、办事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10、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其他规定,被群众投诉、举报或被效能监督、督查人员明查暗访所发现的问题。
四、责任追究方式
一是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情节较轻,由直接领导先予教育诫勉,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同时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或其他的行政、组织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了党纪、政纪的,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领导责任。
三是工作如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的,首先追究牵头单位责任,然后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追究其他单位责任。
四是对给予诫勉的当事人情况要记录备查;对给予告诫的当事人情况,要用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进行存档备案。
五、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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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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