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学校党委、行政的相关规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校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校内师生员工、校外单位和人员到各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有关服务事项,各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机关各部、处、室、教辅单位、教学单位办公室和学工办适用本制度。附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各机关接待来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各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校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首问责任人办理具体事项。
各机关负责人也可以指定熟悉本机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人员;
(二)指导来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并分送本机关相关人员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机关相关人员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事项,告知来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机关负责人的授权,对来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来人。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来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向来人承诺办结取件时间,告知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
其他工作人员对来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服务对象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七条 根据机关负责人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来人说明理由。
对于来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八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当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来相对人。
第九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来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来人认为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所在机关的上级领导投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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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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